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- 46項民眾可檢舉事項[草案]
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》修正草案
正表列2大類、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,其中包括未戴安全帽、開車手持行動電話、違規超車、車輛不禮讓行人、闖紅燈、並排停車、占用身障車位等,今獲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通過。
民眾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現行「道交處罰條例」第7之1條明定,去年底經政委唐鳳召集協作會議討論後,大家的決議是可以保留,但民眾檢舉項目應該要做原則性規範。

可檢舉之41項「動態違規」: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,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違規項目

動態違規則涵蓋駕駛人不當行為,如未戴安全帽、手持行動電話、點燃香菸駕駛、行駛人行道、危險駕駛(如蛇行)等;另有高、快速公路不當駕駛及裝載行為,包含未保持安全距離、未依規定使用車道、未依規定變換車道、違規超車、大型重機行駛於國道未開放路段等,各類型動態違規可檢舉行為達41項。

★所載貨物滲漏、飛散、脫落、掉落
★未戴安全帽
★手持行動電話
★點燃香菸駕駛
★(高、快速道路)未保持安全距離
★(高、快速道路)未依規定使用車道
★(高、快速道路)未依規定變換車道
★(高、快速道路)違規超車、迴車、倒車、逆向行駛
★(高、快速道路)未依規定使用路肩
★(高、快速道路)裝載貨物未覆蓋捆紮
★(高、快速道路)為一標誌標線號誌行車
★(高、快速道路)行駛禁行路段
★(高、快速道路)連續按鳴喇叭、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方車輛讓道
★(高、快速道路)向車外丟棄物品
★(高、快速道路)車輪、輪胎膠皮或其他機件脫落
★人員、車輛、動力機械違規進入高快速道路
★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機於高速公路違規行駛
不依規定使用燈光(如方向燈)
★危險駕駛、(蛇行)
★迫近、驟然變換車道(逼車)
★於車道驟然減速、煞停或暫停(擋車).
★二車以上競駛競技
★車輛不禮讓行人
★車輛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
★不按遵行方向行駛
★駛入來車道
★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
★行駛人行道
★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
★佔用自行車專用道
★未依規定避讓(警備車、消防車等)
★違規超車
不依標誌標線號誌轉彎或變換車道
多車道轉彎未依規定
★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轉彎未依規定
★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
★違規迴車
★交岔路口闖紅燈
★行經大眾捷運系統共用號誌路口闖紅燈
★違規行駛鐵路平交道
★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

可檢舉之5項「靜態違規
其中靜態違規主要為常見的違規停車,日後僅可檢舉路口、行人穿越道、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等違規停車。如交岔路口、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、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,違規併排臨時停車,以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;而於其他一般路段之非並排違規停車行為將不再開放民眾檢舉

,紅黃線違停只要沒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,就不能逕行檢舉。

★交叉路口、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、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,違規臨時停車
★交叉路口、公車招呼站十公尺內、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,違規停車
★違規併排臨時停車
★違規併排停車
★佔用身障車格

根據最新法規,檢舉達人針對違規停車可以告發的剩下 5 項,包括違規並排停車、占用身障停車格、在公車站及交叉路口 10 公尺內、消防車出入口 5 公尺內違規停車等,其他靜態違規除非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,不然不予舉發。

警政署表示,一般來說,如果是靜態違規,例如違規停車,因違規事項明顯,民眾不太會申訴,申訴成功比例也很低;反倒是動態違規,尤其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等等的爭議性較大,曾經有看過檢舉達人最多五分鐘內,就檢舉了九次違規,警方也都會舉發,但法院認為,六分鐘內的違規是同一行為,應只舉發一次,這是雙方對法律的見解不同,建議交通部明定清楚,六分鐘內檢舉不同違規行為,就只舉發一次。

明定民眾檢舉同一輛汽車違規,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,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已舉發一次為限





路邊線, 車道分隔線 , 10公分,15公分的問題,劃設路邊線實際城市路況,合理不合理的問題,還是沒解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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