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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- 46項民眾可檢舉事項[草案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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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》修正草案 正表列2大類、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,其中包括未戴安全帽、開車手持行動電話、違規超車、車輛不禮讓行人、闖紅燈、並排停車、占用身障車位等,今獲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通過。 民眾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現行「道交處罰條例」第7之1條明定,去年底經政委唐鳳召集協作會議討論後,大家的決議是可以保留,但民眾檢舉項目應該要做原則性規範。 可檢舉之41項「 動態違規 」: 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,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違規項目 動態違規則涵蓋駕駛人不當行為,如未戴安全帽、手持行動電話、點燃香菸駕駛、行駛人行道、危險駕駛(如蛇行)等;另有高、快速公路不當駕駛及裝載行為,包含未保持安全距離、未依規定使用車道、未依規定變換車道、違規超車、大型重機行駛於國道未開放路段等,各類型動態違規可檢舉行為達 41 項。 ★所載貨物滲漏、飛散、脫落、掉落 ★未戴安全帽 ★手持行動電話 ★點燃香菸駕駛 ★(高、快速道路)未保持安全距離 ★(高、快速道路)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★(高、快速道路)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★(高、快速道路)違規超車、迴車、倒車、逆向行駛 ★(高、快速道路)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★(高、快速道路)裝載貨物未覆蓋捆紮 ★(高、快速道路)為一標誌標線號誌行車 ★(高、快速道路)行駛禁行路段 ★(高、快速道路)連續按鳴喇叭、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方車輛讓道 ★(高、快速道路)向車外丟棄物品 ★(高、快速道路)車輪、輪胎膠皮或其他機件脫落 ★人員、車輛、動力機械違規進入高快速道路 ★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機於高速公路違規行駛 ★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(如方向燈) ★危險駕駛、(蛇行) ★迫近、驟然變換車道(逼車) ★於車道驟然減速、煞停或暫停(擋車). ★二車以上競駛競技 ★車輛不禮讓行人 ★車輛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 ★不按遵行方向行駛 ★駛入來車道 ★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 ★行駛人行道 ★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 ★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★未依規定避讓(警備車、消防車等) ★違規超車 ★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轉彎或變換車道 ★ 多車道轉彎未依規定 ★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轉彎未依規定 ★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 ★違規迴車 ★交岔路口闖紅燈 ★行經大眾捷運系統共用號誌路口闖紅燈 ★違規行駛鐵路平交道 ★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